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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 联邦肉类检验法

作为第 34 章 3913,颁布 1906 年 6 月 30 日,统计 674,和有益健康的肉行为 1967 (彼得 · 90 201),经大幅修正要求美国农业部检查所有牛、 羊、 猪、 山羊和马时屠宰和加工成供人食用的产品。法律的 主要目标是防止搀杂或 misbranded 畜禽产品被卖成食物,并确保肉和肉制品的屠宰和卫生的条件下加工。这些要求适用于动物和它们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内各国以及必须检查等效国外标准下的进口。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负责审议这一次,包括鹿肉和水牛"异国情调"的所有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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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anghong
  • (Hangzhou,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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