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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俘 (POW)

被拘留的人,作為界定的條款 4 和 5 的日內瓦公約 》 相對於的戰俘待遇的 8 月 12,1949。尤其是,一個人雖然參與打擊他的政府的指令下捕獲的武裝部隊的敵人。這種 ,他有權豁免的戰鬥人員的特權從好戰的行為,並不等於違反武裝衝突法的捕獲狀態的國內法。為例,戰俘可能,但並不局限于任何人屬於以下類別人士已陷入敵人的力量之一: 武裝部隊、 組織的民兵或志願團的成員 ; 伴隨武裝部隊沒有實際上正在其成員的人 ; 沒有資格獲得更優惠的待遇 ; 或個人商船或民用飛機船員誰對敵人採取的辦法自發地拿起武器到抗蝕劑侵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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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my.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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